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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1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是指在课程实验教学计划之外,由学生自主选择并在教师指导下自行动手进行的、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第四条 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学校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 负责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2. 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审核;

    3. 负责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的总结、奖励;

    4. 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五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参加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

    2. 负责审查参与申报项目的学生资格;

    3. 负责对本系(部)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遴选、推荐;

    4. 负责安排获准项目的指导教师;

    5. 负责本系(部)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 负责对参与项目的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具体事宜;

    7. 负责审核、记载参与项目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应用性和探索性。

    第七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分以下几种类型:

    1. 研究性课题类。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由教师提出的研究型、设计型实验课题,由学生参加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过程和实验报告等。

    2. 科技活动类。学生可结合开放实验室的条件,自主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学科竞赛训练等实验活动以及社会调研或自行拟定的相关科技活动课题。

    3. 计算机应用技术类。针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第八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申报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各系(部)应有计划地鼓励教师申报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项目。

    第九条 有意愿参加创新性开放实验的学生可根据实验项目或自选项目,与指导教师联系,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申请项目需填写《长治学院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同意后,于6月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1—3年级学生。

    2. 学生思想品德良好,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

    3. 每个项目参加学生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原则

    1. 创新性原则。项目选题应能反映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内容新颖,具有挑战性和前景价值,有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接触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2. 现实性原则。项目选题应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与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教师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 实践性原则。项目应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实践性,包括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方法手段的多样性、实验过程的探索性等,有利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

    4. 可行性原则。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本科阶段学生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现实水平,项目方案条理清晰、设计合理、方法可行,实验室资源条件以及经费支持力度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 初评。各系(部)组织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评审,并将推荐项目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2. 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各系(部)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批准项目发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

    1. 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2.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3. 各系(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对没有按计划进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无进展,将取消主持项目资格。

    4. 学校不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内容、结题时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更,因特殊困难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各系(部)、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各系(部)将项目预算经费(经费预算≤1000元)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各系(部)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计财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1. 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成员使用,指导教师审批,各系(部)负责审核,计财处核准报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等开支。

    2.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结题报告》,向教务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2.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组成员申报项目的资格,学校将对项目经费给予收回。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1. 各系(部)应遴选责任心强、教学科研水平高、治学严谨、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 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

    3. 校级开放性实验项目,指导教师指导一个项目记6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完成项目并通过指导教师和系(部)考评的项目,参与学生可获得综合实践创新学分。项目主持人可获得2个学分;参加项目的学生每人可获得1个学分。中途退出项目、未提交结题和总结材料及未通过考评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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