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的几点意见》(晋教高〔201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推进实践育人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实验教学作为实践育人和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切实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系(部)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这项重要工作上来。要协调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服务地方之间的关系,真正把能力培养放在突出位置。
第四条 教务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以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培养为目的,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对专业实验教学及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 以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为目的,深入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研究。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到教学一线,及时了解全校实验教学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验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实验教学计划是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法定依据,要按相关规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各系(部)、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凡需要对实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变化的,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报,经主管领导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实验课程设置。各系(部)要依据专业实际和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合理设置实验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性质、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等;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要按有关规定明确实验学时数。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检查。学校、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对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凡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又没有经过学校审查批准的实验课程,学校在核算实验教学工作量和运行经费时一律不予认定。
第四章 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制定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非独立设课的实验部分也要有相应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注意各实验内容的优化配合,避免重复或脱节;要充分反映学科发展和教学的组织、内容及方法的改革,要删除那些落后的、重复的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重,逐步形成由基本型实验(演示性、验证性、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型实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学生创新实践、参与教师科研)组成的三层次实验教学体系,使实验课真正发挥培养学生实验、实践和创新能力以及严谨求实作风的作用。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系(部)要根据专业及学科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专人编写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经教研室、系(部)进行逐级严格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实验课程内容和实验项目若有更新或增减变化,实验教学大纲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及格式。实验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及格式应包括文头部分,实验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实验课程内容,实验课程成绩考核方法,推荐教材或指导书及主要参考书等内容。实验教学大纲要按学校统一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规范制定。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设置原则。要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实验项目,既要强化基础性实验项目,又要将教学改革成果和学科研究新动态融入到实验教学中,体现实验项目的专业特色和先进性。稳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比例,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积极探索研究创新型实验。
第五章 实验教材的选用和编写
第十三条 实验教材选用。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原则上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用优秀实验教材,也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改革需要由教师精心编写高水平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教学指导书,如选用教师自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书编写。实验指导书是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的提示和指导性教材,也是学生进行实验预习、了解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难点和重点的书籍。原则上单设的实验课程和专业必修课所包含的实验课均应有实验指导书。各系(部)应对实验指导书的编撰、完善和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实验指导书中所编实验项目可多于教学大纲中项目数,作为开放实验或创新实践内容。
第六章 实验教学的运行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各系(部)根据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安排和落实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学前,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完成所承担实验课程的教案、讲义(讲稿)等教学文件,由教研室、系(部)严格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教学工作。
第七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项目资料库。各系(部)要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学期末,各系(部)负责收集汇总本系(部)所有实验项目卡,报教务处备案(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经教务处汇总后将相关数据上报教育部数据库。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开设要求。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
第八章 实验报告的格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报告内容要求。学生上实验课,必须完成实验报告(课程设计、作业),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原理、仪器或材料、实验步骤与方法、实验过程原始记录(数据、图表、计算等)、实验结果与分析、实验讨论与思考题等内容。各系(部)可根据实验课程具体情况统一规范学生实验报告内容。
第二十条 实验报告格式要求。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一实验报告用纸和实验报告格式,但必须有指导教师签字和日期的原始记录。对有实验数据的实验,应加强实验数据的处理程序、实验结果分析等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报告批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逐一批改学生实验报告(课程设计、作业),并有批改记录、成绩评定,签署姓名和日期。实验报告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记分。学期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将实验报告统一装订,交回系(部)存档。
第九章 实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考核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进行课终实验考核,考核以操作考试为主,也可适当进行实验理论知识笔试。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内实验是否进行课终实验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但实验成绩应占理论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可参考实验学时和理论学时的比例而定)。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程成绩评定。实验课程总成绩按百分制记分,由平时每个实验项目成绩与课终实验考核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构成,每个实验项目成绩要按实验预习提问、实验态度、实验理论、操作技能、实验报告(课程设计、作业)、出勤情况等内容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各系(部)可根据学科特点自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学生因故请假未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应当补做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旷课的学生必须作出书面检查,经指导教师同意后自费补做;累计缺课达实验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十章 实验教学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检查制度。各系(部)要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实验教学检查一般结合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以系(部)自查为主进行,使教学检查制度化、经常化。各系(部)每学期至少要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验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等。每学期末各系(部)要对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为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系(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抽查一部分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质量评价。通过听课、抽测学生的操作能力、征求学生意见等形式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做好书面总结材料。
第十一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各系(部)要重视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研究计划和方案,通过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及时交流总结经验,确保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明确实验教学研究内容。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手段、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三十一条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探索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在实验中尽可能采用现代测试技术和教学手段,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学生开出实验选修课,增加开放程度,开设第二课堂活动等。
第十二章 实验教学信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实验室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在每学期结束后需要保存的实验教学信息(档案)资料包括:
1. 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材料、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等,以及各系(部)、实验中心制定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等文件。
2. 所有实验课程的基本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材(指导书、讲义)、实验项目卡等。
3. 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实验教学任务计划表、实验教学进度表、学生实验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等。
4. 实验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5. 实验室开放资料,包括实验室开放计划、开放记录(实验室人员、教师指导安排、学生实验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等登记)、开展学生自主实验及科技活动的原始资料等。注意收集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发表的论文等获奖的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6. 实验教学队伍信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