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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1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2〕第20号令)、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的几点意见》(晋教高〔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高〔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也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要有重点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吸收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和实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要求,各系(部)要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对于基础课实验,力争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操作。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开放,并逐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

    第九条 要做好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作,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帐、物完全相符。完成仪器设备及其他设施的维护、改进、研制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可用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各系(部)要及时补充和更新仪器设备,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要做好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建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建设发展与改革计划、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年度总结及工作人员考核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台账、分实验室仪器设备台账、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情况记录、教学及科研的实验数据和原始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全校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各系(部)、实验室(实验中心)三级管理,实行以教务处为管理职能部门、各系(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是教务处,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对全校的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4. 拟定与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检查评估等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及调配,提高投资效益;

    6.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晋级与评聘等工作;

    7. 按时完成上级所需的各种实验教学、设备管理等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8. 提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技术人员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系(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精神和规章制度,制定各系(部)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及措施;

    2. 负责本系(部)实验教学管理。根据系(部)对实验教学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制定与落实本系(部)实验教学计划、有关实验教学文件。在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设备的基础上,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使用率。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经常研究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协调实验室与教研室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保持密切的联系,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参与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3. 审查本系(部)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调整、迁移、更新、撤销等的申请方案,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本系(部)实验室提出的器材购量和维修计划以及房屋水电设施修缮计划等;

    4. 定期讨论和向学校汇报实验室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制度的执行、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各系(部)指定一名副系(部)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并指定一名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均由各系(部)提名、学校任命备案,任期应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 协助系(部)主管领导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

    2. 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制订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考核、岗位培训和管理,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5. 开展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各项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1. 学生实验规则;

    2. 实验人员岗位职责;

    3.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不得各行其是,争抢设备。若教学和科研发生矛盾,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各系(部)、实验室(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学、科研的要求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规模、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经论证、审批、立项等程序,制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原则上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突出特色、改建结合、注重效益。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专业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负责人及合理的实验室队伍;

    5. 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6.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投资要采取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实验室工作并有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认真搞好实验工作。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实验室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既要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物品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并加强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实验室(含实训室)的良好教学环境,及时处理实验室(实训)有害、有毒废弃物。如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实验室(实训)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的责任。

    1. 实验(实训)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渣)、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2. 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弃物,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3. 学校后勤处协调物业部门负责组织实验(实训)室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4. 实验(实训)室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置与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实训)室环境安全;各使用班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5.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实验管理人员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6.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出室外。有异味的实验项目实验(实训)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实验(实训)室内空气流通。

    7. 实验(实训)室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固,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8.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9.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并及时处理。

    10. 各实验(实训)室要安排专人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交接登记工作,并填写《长治学院实验(实训)有害、有毒室废弃物交接登记表》。

            长治学院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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