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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1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教学与学籍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建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增强教学活力,特制定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学分结构及学分绩

    第一条学分制的内容包含学时学分和学分绩。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获取学位的依据;学分绩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分由理论课学分、实验课学分、实践课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考试成绩的乘积。

    学生在某学期(或学年)学习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之和,即为该学期(或学年)的总学分绩。总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或学年)学习的各门课程的总学分,即为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为:

    Σwixi    w1x1+w2x2+ …… +Wnxn

    y= ———— = —————————————

    Σwi    w1+w2+ …… +wn

     

    公式中:y表示平均学分绩,w表示学分,x表示考试成绩,wx表示某门课的学分绩。如某学生某学期5门课,各门课的考试成绩为x1x2x3x4x5,学分分别为w1w2w3w4w5,则本学期平均学分绩为:

    w1x1+w2x2+ w3x3+ w4x4+w5x5

    y—————————————————

    w1+w2+ w3+ w4+w5

     

    第二章 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体系以“平台+模块”的模式构建,主要有通识课平台(含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和通识选修课模块)、专业知识教育课程平台(含专业基础课程模块和专业选修课程模块)和实践创新平台(含见习、实习模块)组成,各专业教学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五条各专业对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公共选修课程选修学分最低必须达到9个学分(六门课),其中非艺术类专业需选修艺术类课程至少1.5学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艺术实践活动或获得艺术竞赛奖励,可以申请转换公共艺术类课程学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获得相应学分也可以申请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设置各专业可根据实际自行设计模块。专业必修与专业选修相结合,须开设一定数量选修课。

    实践创新平台是学生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途径。实践创新平台中的"其他模块",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设置具体内容及学分计算办法,除非本专业确无对应内容或确无必要,否则一般不允许有缺项。社会实践模块、职业技能模块和其他活动模块,由组织单位负责考核。

    各模块之间,选修模块可互换学分,必修模块不允许互换学分。鼓励应用性强的专业要求学生提供在校期间的实践创新成果集(汇报),根据各专业制订专门的评分标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或获得学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有部分课程可采用笔试与口试、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做出相应计划和安排。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集中进行。考查着重平时进行,主要采用检查作业、笔记、考勤与小测验、小论文、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单元测验、背诵、随堂笔试等方法综合考核。考查亦可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或随课程结束进行。实习、见习、劳动、军训等课程,完成后一周内即给出考核成绩及学分;体育课考核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八条必修课原则上为考试课,选修课可以是考试课也可以是考查课。

    第九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具体执行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实际情况操作。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和期中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综评成绩等于平时考核(原则占10%)加期中考核(原则占20%)加期末考试(原则占70%)。综合评成绩达到60分,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或用百分制记分。理论和实验合为一门课程时,理论与实验操作所占考试成绩的比例按各自所占课时比例确定。

    第十条无论考试或者考查,成绩均应记入平均学分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五级分制一律按下列关系折算成百分制90以上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取得考试(考查)资格。凡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或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少交实验报告、作业不达应交数量的1/3及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按缺考处理。军训、劳动、见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未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随听课班级参加考试(考查),旷考、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考试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方可缓考,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按计划开设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在毕业学期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考试。

    第十六条优秀学生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对部分课程可免修自学,直接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否则不得免修。“两课”课程、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课不得免修。

    第四章 选课原则与程序

    第十七条学生在第一学年,只能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必修课和实践课,在教师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选修限选课、任选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的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在每学期第十四周根据教务处和系(部)公布的选修课,对下学期的修读课程进行选报,系(部)教学秘书汇总选课学生名单,一式打印三份,并具体落实开课时间地点后,在学期的第十七周将名单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送班主任通知学生下学期按时上课,一份系(部)留存。跨系(部)选修课、任选课、公共限选课,选课学生名单由教学秘书交各有关教学单位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系(部)留存一份,由教务处公布开课目录,上课时间、地点及听课人数。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登在《选修课成绩单》上,签字后,限选课交回系(部)办公室,任选课交教务处教务科。限选课和任选课成绩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并将教师签字的原始成绩单送教务处,输入成绩管理系统,登记全院学生成绩总册。

    第十九条公共选修课学生选课人数过少(文科未达60人,理科未达40人)的课程要停开,由于选课人数不够而停开,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专业选修课的开设由各系(部)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自行改选其他课程,未办理手续,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五章 学制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为4-6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如不能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同意,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两年。延长期按全额交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一)学生一学期内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不论该课程是考试还是考查,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有五门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二)学生一学年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有四门,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有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八门(含八门)以上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二)毕业时,虽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有一门必修课或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者。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所受处分未解除者;

    4. 虽然批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专业必修课累计有6门次(含6门次、考试)学分为补考后获得者;

    5. 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长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学院字[2017]145号)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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