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学生成绩的考核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试与考查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限选课原则上均为考试课,各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做相应的调整,任选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公共体育课的考核可按考查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试。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有部分课程可采用笔试与口试、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集中进行。
第三条 考查。考查着重平时进行,主要采用检查作业、笔记、考勤与小测验、小论文、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单元测验、背诵、随堂笔试等方法综合考核。考查亦可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或随课程结束进行。实习、见习、劳动、军训等课程,完成后一周内即给出考核成绩及学分。
第四条 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和期中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执行方式各系(部)根据本系(部)专业特点和课程情况规定,原则上按照综合评定成绩等于平时考核(占 10%)加期中考核(占 20%)加期末考试(占 70%)。期末考试和综评成绩皆达 60分,该门课程方可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2)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或用百分制记分。
(3)理论和实验合为一门课程时,理论与实验操作所占考试成绩的比例按各自所占课时比例确定。
第五条 对考试的要求。
(1)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取得考试(考查)资格。凡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少交实验报告、作业不达应交数量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按有关规定重修该课程;
(2)学生必须随听课班级参加考试(考查)。旷考、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必须补考;任选课不及格,亦可另选其他课程;
(4)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随下轮该课程考试进行;
(5)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按计划开设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在毕业前安排组织补考,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具体安排,专业课补考各系(部)具体安排。
第二章 考试的实施
第六条 考试课程安排
各系(部)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合理地安排考试课程及考试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格式报教务处。
第七条 试题
期末考试用题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各系(部)指定教师命题,命题教师在命题时,要求A、B试题并附有详细的评分标准,由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统一印制。
第八条 考场设置及要求。
(1)凡安排在标准教室(1个自然班所在的教室)考试的课程,其考场人数原则上均按照国家的标准考场30人来设置;在阶梯教室考试,考场人数不得多于教室座位数的1/3;
(2)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有效证件(即学生证或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3)监考老师必须在开考前 30分钟领取试题、前 20分钟进入考场,并检查学生的证件;
(4)开考30分钟后,禁止学生入场。
第九条 公共课、任选课的考试工作。
(1)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编排考场、座号;
(2)由教务处组织监考队伍,全体教师应主动服从安排,积极履行监考职责;
(3)学生凭学生证,按班排队入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号入座;
(4)学生从入场到出场,整个考试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长治学院考场规则》;
(5)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长治学院监考守则》,既不粗言恶语破坏学生情绪,又要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圆满完成;
(6)监考教师在监考结束后,要如实、完整地填写考场报告单。
第十条 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的考试工作由各系(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组织并安排考试工作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阅卷、登分
第十一条 阅卷。凡期末考试试卷,一律由各系(部)组织教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任何人不得将试卷携离办公室带回家中。每阅完一门课的试卷,应由系(部)秘书或指定的专人协助阅卷教师,当面拆封登分。试卷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更改卷面分数,如发现确有错误,一律由系(部)主任签字后更正,并加盖系(部)公章。
第十二条 登分。期末考试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登记完毕,将有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的学生原始成绩册、连同学生成绩的电子文本交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计算机管理系统(校级)。学生的各科成绩各系(部)不仅要记入学生成绩计算机管理系统(系级),而且要将学生的各科成绩打印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三条 在阅卷工作和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各系(部)教学秘书应将试卷按照规定统一封存,试卷袋里应装有:试卷、考场报告单、试卷分析及学生考试成绩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