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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山西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我校学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19-21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17-19人。成员包括学校、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员名单经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同意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协助组织全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各系(部)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初审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及不授予学生名单;

    3.作出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复议并处理违反规定而错授学位的情况;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学生毕业前一周内召开例行工作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审议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委员会的决议和有争议问题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时,即为有效。系(部)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身体健康,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山西省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位。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所受处分未解除者;

    4. 虽然批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专业必修课累计有6门次(含6门次、考试)学分为补考后获得者;

    5. 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长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学院字[2017]145号)的期限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者。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完成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并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补授学位,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条发生在第八条第3、4、5、款的学生,经考察有明显进步,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系(部)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1. 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2. 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3. 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4. 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及其他行业协会表彰者;

    5. 个人及集体(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6. 在校期间,以长治学院署名单位第一作者的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能够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检索)、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1篇,其成果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7. 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8.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9.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10. 国家认定的行业专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11. 国家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者;

    12.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1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执行第九条规定时,要严格把握各种奖励、贡献的认定工作,保证奖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有异议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公开答辩和立会审查,最后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召集分委员会成员,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学位。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在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位者名单,记入本人档案,证书颁发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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