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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与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是指“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课外科技活动。

    第三条教务处和团委是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学科竞赛活动由教务处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科竞赛工作,相关系(部)承担学科竞赛的培训及参赛等各项工作;“挑战杯”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及其他课外科技活动由团委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全校性学术讲座由团委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全校教师应积极指导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并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自己的科研课题。学校鼓励教师举办有关的学术讲座。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制作费、培训费、学生和指导教师以及组织单位的奖励等。

    第六条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教师)管理,教务处对经费的报批和使用进行严格审核。对用竞赛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性材料、资料等,要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做到物尽其用。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将与竞赛有关的费用单据(不超过审批的预算经费数额)递交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鼓励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

    第八条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学科竞赛活动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和系级,其内容应与课程教学、能力培养紧密相关,参加学科竞赛的学生根据《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长学院字[2017]147号)计“创新实践”学分。

    第十条学校对学科竞赛获奖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如下:

    (一)竞赛奖项认定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见附表:长治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级别认定汇总表),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作为主要依据。校级学科竞赛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的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15%、20%。

    (二)奖励办法

    1. 奖励标准

    获国家一等奖,奖励5000元/名;获国家二等奖,奖励3000元/名;获国家三等奖、省一等奖(含赛区一等奖),奖励1000元/名;获省二等奖(含赛区二等奖),奖励800元/名;获省三等奖(含赛区三等奖),奖励600元/名。

    2. 同一项竞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3. 学生根据获奖等级申请获得相应的学科竞赛学分;校级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教学成果奖评选、岗位考核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指导教师给予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立即取消获奖名次,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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