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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鼓励和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向上,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奖学金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在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学生奖学金。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来源:按国家有关奖学金的规定比例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中列支。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种类:综合优秀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团委负责人,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校学生会主席。

    第八条各系(部)需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

    第三章 综合优秀奖学金

    第九条综合优秀奖学金等级及比例:此项奖学金以班为单位按学年评选,分别设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按学生人数的25%评选。

    第十条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德育: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热爱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主动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二)智育:智育成绩由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和教师技能成绩组成。

    1.学习成绩:以各科成绩均分为基数评定奖学金等级。每学年所有考试科目中,必修课须作为计算均分使用科目。成绩分计算公式为:平均成绩=课1考核成绩+课2考核成绩+……/实际考试门数。

    2.科研成绩:以下加分情况均在在学习成绩均分基础上进行,累计加分不能超过1分。

    1)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科研项目、技术发明,凭相应的原始证书加0.5-1分;

    2)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展应用类的开发项目,凭相应的原始证书加0.5-1分;

    3)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或文学作品,字数在500字(诗歌15行)以上,凭相应的原始证书加0.5-1分。

    3.技能成绩:

    1)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根据获奖等级在学习成绩均分的基础上加1-3分;

    2)在校级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加0.5-1分,根据获奖等级在学习成绩均分的基础上加1-3分。

    (三)体育:体育成绩由体育课程成绩和体育活动成绩组成。

    1.体育课程成绩:体检合格,能坚持正常学习,体育考试成绩及格。

    2.体育活动成绩:

    1)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

    2)体育课无旷课现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4)体能测试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学习成绩有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一、二等奖学金,两门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三等奖学金,体育成绩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奖学金。

    (五)根据学生总成绩的排列顺序,按此项奖的奖励比例、等级确定人选,总成绩相同者,以学习成绩高者排前。

    (六)享受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按比例只舍不入取整数,享受三等奖学金的人数按比例只入不舍取整数。

    第十一条 此项奖学金资金账户由计财处管理,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综合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第四章 专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评选对象:

    (一)仅限于我校师范类的本专科生。

    (二)师范类一年级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后享受该项奖学金。

    (三)学生学年总学分达到升级基本要求者,均可获得此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减)发专业奖学金:

    (一)休学期间停发。

    (二)因违纪受处分者按以下情况减发:

    1.警告处分,减发2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减发3个月;

    3.记过处分,减发5个月;

    4.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减发九个月(因毕业,在校时间不足九个月者,减发至毕业离校)。

    (三)留级学生,减发九个月。

    (四)二、三、四年级学生在上学年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停发九个月。

    (五)入伍学生在入伍期间停发。

    (六)退学学生停发。

    第十五条 此项奖学金资金账户由计财处管理,每学年按九个月发放,每人每月35元,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六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各系(部)以班为单位按照《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召开班委会,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结合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办法及比例在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评意见。

    (二)各系(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审核,经各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初评结果,面向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协调教务处共同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奖学金工作领导组。

    (四)学校奖学金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五)获奖学生的奖学金证书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统一颁发,奖学金由计财处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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