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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增强其导向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治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获三等及以上综合优秀奖学金。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稳定;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

    (一)校团委、学生会、社团干部;

    (二)系(部)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委员、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各班班委;

    (三)辅导员学生助理;

    (四)学生工作助理等。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须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

    (二)工作积极主动,方法得当,并富有成效;关心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利益,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能发挥骨干作用;

    (三)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且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坚持原则,敢于与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三章 评选机构设置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长(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各系(部)需成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九条 评选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其中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学生需认真自我总结,写出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在个人事迹材料和日常行为规范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根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由班级或所在部门单位评选,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系(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初评意见报送系(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形成初评结果。经各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面向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会、社团干部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校团委负责,并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助理中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十五条 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章

    第十六条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相关会议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推荐参加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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