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下载中心
  •   >   正文
  • 下载中心

    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我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增强其导向作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评选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获三等及以上综合优秀奖学金,毕业论文成绩优秀。

    第六条 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教育实习成绩优秀。在学校开展的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中获奖。

    第七条 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活动,效果显著。

    第九条 有下列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一)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作品;

    (二)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上获前六名;

    (三)获省级及以上发明创造奖或科技制作奖;

    (四)获省级以上其他奖项。

    第三章 评选机构设置

    第十条 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长(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各系(部)需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十二条 评选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候选学生需认真自我总结,写出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在个人事迹材料和行为规范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由班级评选,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系(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形成初评结果。经各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面向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

    第十七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章

    第十八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相关会议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2-2022 长治学院物理系 晋公网安备14040202000083号 晋ICP备160069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