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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者,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将视情况,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将准予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知》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前须先交清当年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须参加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实施要求及成绩计算办法,按照《长治学院学生成绩的考核和管理规定》(长学院字[2017]142号)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长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学院字[2017]80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备案折算相应选修课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长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长学院字[2017]1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同正常考试等同记载,缓考不及格者没有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课程不及格者要参加补考。学生每门课只允许一次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凡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个人申请,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一)学生一学期内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不论该课程是考试还是考查,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有五门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二)学生一学年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有四门,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有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八门(含八门)以上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照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则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十八条学生留级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学免试。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准许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按照《长治学院在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长学院字[2017]14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录取后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需时达1/3学期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在校期间,申请自主创业的学生。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自主创业者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二)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纳的费用不退,已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到退役后2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要求办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只休学半年,本人申请补考原年级课程,经学校同意,可安排补考,全部及格者可回原年级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复学、入学资料。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意见,须经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提出建议,学校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即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三十五条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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