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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专业资格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学术交流等活动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1. 创新创业训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及以上者。

    2. 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一定成绩者。

    3. 体育比赛。在国家级、省级运动会及大学生运动会创造新纪录;在国家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得个人或集体前八名;在省级运动会获得个人或集体前六名;在市级运动会获得个人或集体前五名;在校级运动会获得前三名。

    4. 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5. 论文、著作、作品。学生以长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或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

    6. 科技创新活动。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或教研课题;或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研究,提交2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7. 专利。学生以长治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 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或做墙报展示。

    9. 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应征入伍并光荣退役;参加由学校团委或学生处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各类公益和社团活动等。

    10. 其他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体系构建、规章制度制订、方案审核、评估检查等。

    第五条各系(部)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部)领导担任,负责本系(部)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学生申请及认定。每学年九月,由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上一学年度的《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系(部)根据《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设置标准》(附件1)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学分,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长治学院xxx系(部)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盖章签字,报送教务处备案。其它有关材料由所在系(部)整理存档。

    第七条学校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学年对各系(部)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系(部)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评估的范围。

    第五章 记载与管理

    第八条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成绩单中以“创新实践”为课程名称。

    第九条学生在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创新实践学分高的学生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按照《长治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各专业学生获得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后才能毕业。

    第十一条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十二条在创新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治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设置标准

    2.长治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3.长治学院xxx系(部)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

     

    • 附件【附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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