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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07    浏览次数:

    长治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宗旨与目的

    第一条 国际交换生是指在校际合作协议基础上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目前我校交换生仅指派出交换生。

    第二条 实施国际交换生项目是我校教育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外事部门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

    第六条 各系(部)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

    第七条 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1. 我校在籍的本科生,或符合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其他学生;

    2. 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学业成绩和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4.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已及时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交换生的选拔和申请

    1.外事部门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提出建议,学校分管外事、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同意后,及时发布信息。

    2.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 各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各系(部)汇总学生信息,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情况报至外事部门。

    4. 各系(部)及外事部门协助交换生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5. 外事部门负责将申请材料汇总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

    6. 国(境)外合作院校对交换生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7. 成功录取的学生向对方院校缴纳相关费用并着手办理签证事宜。

    8. 派出之前,交换生及其家长与学校签订交换生合同、安全协议书和《长治学院学生出国(境)家长知情通知书》。

    9. 交换生离校之前填写《长治学院交换生请假报备单》,并交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外事部门备案留存。

    第九条 学籍及学习管理

    1. 交换生保留长治学院学籍,并且不能注册成为对方院校任何学位的候选者或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交换生必须遵守与对方院校学生一样的规章制度,并遵守双方院校的其他管理约束。

    2. 交换生应选修与学校相关专业教学大纲匹配的课程,对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批备案。交换生在交流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

    第十条 境外管理

    1. 交换生所在系(部)须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对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 交换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外事部门和所在系(部)指定的指导教师。

    3. 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系(部)和外事部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 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校,并在回国一周内向所在系(部)和外事部门报到。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交换生在对方院校交换期间须按期向我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同时交换生须向对方院校缴纳在该校注册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交流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交流学习的相关手续办理费用、旅行及餐饮方面的开销由交换生自理。

    第十三条 因交换生自身或任意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完成交流学习的,均应尽快返校告知情况,且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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